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治理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
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市、区(县)应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
街道、乡镇应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人员
居民(家属)、村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五)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区,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行政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人,为本地区、本机关、团体和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首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从实际出发,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骨干作用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公民检举、揭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扭送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及时查处,并应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三)大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教育
(六)做好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努力提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质量
(七)做好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及免予刑事处分、免予起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回访和帮教工作
(八)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坚持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协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制作、传播、出版、销售内容反动以及暴力、凶杀、淫秽等有害读物和音像制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
工商、税务、海关、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都应当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二十条医药卫生部门要加强医药市场和医药秩序的管理,查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具,取缔非法行医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要维护铁路、公路、车站、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破坏交通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
第二十二条城建、土地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办公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有关纠纷的调解处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二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加强法制、思想、纪律、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驻本市的人民解放军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队、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六条居民(家属)、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制订和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
(二)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三)对城乡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落实居民楼院安全值班责任制度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做好禁赌工作,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五)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配合单位、家庭、学校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以及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
(七)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二十七条每个家庭应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搞好邻里关系,树立文明家风,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其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每个公民应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向居民(家属)、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组织或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现场人员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作证或提供线索,不得纵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光荣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