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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据省公安厅最新统计,目前我省机动车总保有量10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1100万人。2012年,全省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60万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截至去年10月,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达40322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卢-鸣以案说法解读新规。

■ 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仍应赔

【案例】小王步行回家时,被一辆急驰的摩托车撞伤致残。交警部门现场查明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后驾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小王也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小王向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系醉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法条】《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解读】现实中,酒驾、毒驾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巨大。按照以往规定,此类情况因属于非法行为,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结果往往导致损害因为没有保险赔付,而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致其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这次《解释》将酒驾、毒驾或故意造成损害的后果,纳入到了交强险保障范围,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

■ 行人擅闯高速,可能“白撞”

【案例】于某驾车驶至汉十高速公路武当山服务区附近,将突然从隔离带里跳出的一行人撞击身亡。死者亲属将于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法条】《解释》第九条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

【解读】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规定,即便是对那些非法进入封闭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的损害,车主和道路交通管理者都要进行一定赔付。

《解释》对此加以重新定位,对那些非法进入封闭高速公路的车辆或个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6条处理,即“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因路况异常导致车祸,公路管护者要赔偿

【案例】麦某驾车在国道上行驶时,突然发现路上有散落的枕木,因无法避让,与枕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麦某遂将管理、养护公路的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条】《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解读】在实践中,因道路上摆放、丢弃的物品导致车辆闪避不及造成事故经常出现。这类事故往往很难找到责任主体。对此,《解释》将道路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只要道路管理者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做到了及时清理、防护和警示工作,就要承担责任。

■挂靠车辆肇事,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案例】一的士司机在停车下客再起步时,将后侧下车乘客带倒致伤,结果乘客在医院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的哥及的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而的士公司声称这辆的士是挂靠在公司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赔偿。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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