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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拒收现金的行为有哪些?

1、“无人销售方式”,即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现场无人员值守。包含无人零售机构、无人停车场等。

2、“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即不具备收取现金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

3、美食广场、旅游景区、游乐中心、商场等设置统一的现金收款柜台。

4、商户档口用现金购买商品需到收款柜台使用现金交款。

5、园区、校园内使用内部卡消费,但设置了接受现金支付或者购卡充值,并可保证消费者自由退款的。

6、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

 

二、不能拒收现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关于整治拒收现金支付行为的公告》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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