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取保候审

分享到:0

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王允斌
  • 手机:13173030673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173030673
  • 邮箱:953159910@qq.com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