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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十九条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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