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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好意还是责任?

允许他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了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那么,对于完全无偿提供搭车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就更为明显了。

但是,道德上的“好意“却并不能免除他在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在拼车或搭车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如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驾驶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二)有偿搭车与无偿搭车有何不同?

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

这样的立法宗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

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交强险赔不赔?乘客险是什么?

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在“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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